文化领域供给侧改革须坚持“双效”统一

来源:光明日报浏览次数:750发布时间:2017-03-31

文化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其基础,社会效益是其灵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效统一”既是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准绳,又是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文化企业经营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既是保证文化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又是激发文化市场活力、繁荣文化生态的前提。

 

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当前文化领域有不少行业呈现“过剩”与“短缺”并存的矛盾现象。“过剩”指的是文化产品产量过多,没有被市场完全消费;“短缺”指的是精品力作产出过少,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比如,从供给内容看,对社会效益重视不够。一段时期以来,文化产品生产中出现了电影唯票房、电视剧唯收视率、出版物唯码洋的导向,更有甚者将一些不健康、不文明或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的内容推向社会。从供给主体看,多元化供给力量还未形成。目前国有文化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受制于体制机制等因素,生产潜力尚未充分释放;民营文化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方向,对“双效统一”重视不足;文化类社会组织、群众文艺团体实力有限,创新创造潜力有待进一步激发。从供给能级看,文化精品国际竞争力不够强。与美国、日本等文化强国相比,我国当前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文艺精品太少,文化产品在全球文化贸易份额中占比不到4%。这与我国经济总量和文化资源丰富度是不相称的,也难以有效传播和弘扬中国理念与中国价值。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其一是文化治理能力不够强。当前我国文化发展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表现为:文化消费升级,人们期待更加个性化和品质化的文化产品;科技改变生活,越来越多的国人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进行文化消费;人们参与文化生产的意愿和积极性正在增强。这些要求文化治理注重引导沟通、“以法治文”,注重以数字化和互联网思维来审视和推进文化生产。但当前文化治理方式还侧重于单一的行政管理,明显滞后于文化精品生产的客观需求。其二是文化发展模式不够优化。过去一段时间,我国文化产业获得了爆发式增长,但整体还处于粗放状态,文化全要素生产率并不高。其三是文化发展生态不够完善。文化精品生产的扶持机制、考核评估机制、评奖激励机制、宣传推广机制、人才培养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等尚未健全,还没有形成文化精品生产的责任共同体和文化发展生态体系。

 

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区别

文化与经济密不可分。而文化作为一种柔性资源注入经济领域,不仅可以实现自身的结构升级,而且可以创造新的生产力,驱动经济发展的整体跃升,助力经济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是,文化领域与经济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又有着显著区别。具体来说:

首先,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社会价值功能与文化经济功能并进,且以社会效益的实现为基本前提。文化产品除了具有商品经济属性,还兼具意识形态属性和公共产品属性,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道德价值规范的特殊性。所以,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坚持把社会价值功能放在文化发展原则的首位,将社会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其次,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尊重需求与引导需求并行,且以文化价值的实现为基本要求。在文化领域,生产与需求之间的关系协调首先应当考虑文化价值的特殊性及对群众文化需求的引导。这种特殊性要求文化产品供给不能单纯以供求关系为尺度去衡量,而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全体人民提供昂扬向上、多姿多彩、怡养情怀的精神食粮。

最后,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文化保护与有序开发并重,且以实现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光大为前置条件。文化的发展一直面临存量资源保护与阶段性开发的问题。以文物为例,当前一些地方的文物保护与经济开发存在巨大矛盾,没有处理好保护措施、监管手段和经济创收之间的关系。以牺牲文物换取经济利益无疑是“杀鸡取卵”,坚持文化传承和保护优先应是文化开发的基本前提,也是不容妥协的前置条件。

 

改革的基本原则:“双效”统一

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立足于“从实际出发”,既要充分考虑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和“社会效益”,又要特别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的“商品属性”和“经济效益”;既要体察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整体实践,又要注重从经济领域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汲取经验和教训。

一是要把握文化发展趋势,通过长期持久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文化经济环境。近几年,文化产业的增速从高位逐渐下降,开始进入“常态化”的“换挡期”。在此背景下,文化发展也应当逐步转换动力机制,政府需做好顶层设计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引导文化产业朝着创新驱动、深度融合、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方向发展。

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督促政策落实。近年来,中央出台了很多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为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要注意避免由于细则不明确、落实不到位而导致扶持性政策流于形式,更要防止不良企业利用政策利好扭曲政府意图,妨害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要适度干预、防范风险,坚持底线原则、引导价值取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鼓励运用丰富多样的文化创意形式传播主流价值和正能量,提供优质文化供给。同时,应坚守底线原则,对涉嫌违法乱纪、突破文化道德底线的,必须予以及时制止。对收视造假、票房黑幕、明星超高片酬等导致行业畸形发展的乱象,应予以适时纠正。另外,建议政府放宽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门槛,鼓励文化产业创新发展,但对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引发金融风险的行为,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进行法律规范和预警防范。

四是要实现基础保障,提供优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权益,是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我们应以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同时,对于必要但难以营利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政府应托底承担相关职责。

(作者:范周 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文化领域供给侧问题研究”首席专家、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编辑:陈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