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传播活动中,政务官员的作用相当于政府组织,即决定政府传播的目标和方向,肩负着政治责任且担负着一定的政治风险;事务官员则是把政府传播的目标和方向具体化、实践化,肩负着政府传播活动的业务责任且工作平稳,起伏较小。
政府传播是政府议程(或公共政策)、政府施政行为等内政外交之信息和价值观的扩散、接收、交互、认同、内化等有机系统的运作过程。对于政府传播主体而言,政府传播既是一种政府过程中的制度化传播行为,也是一种基于法律体系规制的政府管理行为。
多维视角下的政府传播主体
从传播形态看,政府传播主体可以从“行为主体”和“话语主体”两个层面来理解。“行为主体”即政府作为履行自身职能的主体,这时,政府行为的过程就是政府传播的过程。“话语主体”即政府作为解释自身行为(包括直接面向公众解释和借助大众传媒解释)的主体,话语解释的过程也是政府传播的过程。
从传播主体的功能看,政府传播主体可以分为“高位主体”和“本位主体”。所谓“高位主体”,即政府组织负责设计政府传播的目标,决定政府传播的方向,制定政府传播的策略并指导监督政府成员的具体传播行为。所谓“本位主体”,即作为政府执掌者的政府官员、政府业务执行者的普通公务员,他们直接从事政府信息(包括行为信息和话语信息)的传播活动,并处于从属与被领导地位。政府传播的“本位主体”直接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政府传播,包括传播时机、地点、人员、载体的选择以及传播的议程设计、传播文本的撰写。总体来讲,政府传播质量的高低,既取决于政府组织的宏观设计,也依赖于政府官员的微观执行,二者缺一不可。
根据政府层级的高低,政府传播在内容、传播渠道与目标受众上也存在差异。具体来说,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基层政府的政府传播在内容上既有重合也有区别。重合之处在于,涉及全体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以及中央政府总揽全局的方针政策、策略措施、安排指示等,不同层级的政府均会向民众传播;区别则在于,政府层级越低,其传播内容就越具有地方特色。这种全国性与地方性的差异也体现在政府传播的渠道与目标受众上。比如,中央政府一般借助国际媒体和国家级媒体面对国际公众传播,借助国家级媒体面向本国公民进行传播;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则通过省(州)、市、县级媒体面对所管辖区域的民众进行传播。
政府传播的“本位主体”
政府传播既是一种传播行为,也是一种管理行为,传播行为是管理行为的延伸,是管理行为落到实处的必要步骤。而真正将政府传播这一管理行为落到实处,则需要政府成员,也就是政府传播的“本位主体”的实践。
皇冠比分网:政府成员,一般可将其分为决定事务的领导成员与做具体事务的执行人员,即政务官员与事务官员。具体来讲,政务官员主要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或国会主席(中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以及首席大法官等;事务官员主要包括各领域的技术人员、专业人员等。在数量上,政务官员是极少数的,而事务官员则占据政府组织的大多数。在政府传播活动中,政务官员的作用相当于政府组织,即决定政府传播的目标和方向,肩负着政治责任且担负着一定的政治风险;事务官员则是把政府传播的目标和方向具体化、实践化,肩负着政府传播活动的业务责任且工作平稳,起伏较小。
因此,事务官员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具体政府传播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一是行为信息传播,即政府制定公共政策、行使政府权力履行政府职能,以及回应公众诉求的政府行为等。二是解释政府上述行为的话语(或文本)传播行为,即发布政府新闻公报与白皮书,更新公告栏(牌)与政府网站,编发政务短信、微博与微信,制作政府形象纪录片与广告,组织听证会、官方论坛与政府开放日活动,以及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等。事务官员必须恪守尽责,牢牢把握既定的政府传播的目标与方向,根据事件的是非曲直作出公正发言,此外,广博的知识储备、扎实的语言功底和熟练的问答技巧也是一名优秀的政府传播的事务官员应具备的素质。
政务官员有时也会承担具体的政府传播职责。除了平时作为领导者的个体行为,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政务官员如何处理危机、及时下达各种指令,如何接受媒体采访、发表电视讲话等都对政府传播的成效影响颇大。这方面的成功案例不胜枚举,比如2013年12月29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庆丰包子铺用餐、2008年5月温家宝总理在汶川地震灾区接受中外媒体联合采访,以及美国总统奥巴马通过社交平台、电视媒体等发布各种总统的相关信息等。事实上,政务官员成功的政府传播,其效果与影响力往往大于事务官员的政府传播,这与其个人魅力和权威性有很大关系。因此,适时适度增加政务官员政府传播的比重十分必要。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国际新闻界》编辑部主任)